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能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入职培训时,王某学习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一周工作六天,具体的出勤时间以排班表为准,上述工作时间为员工正常出勤时间。超出上述时间,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021年2月,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支付其平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王某于2021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W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件审理中,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王某已知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未向公司提交过加班申请,其主张的平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付。举证质证程序中,王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经互相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审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W员会裁决支持王某平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能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吗?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并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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